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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中容易混淆的两个问题
作者姓名:曹苏明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050
摘    要: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区分,可以从主体性质、行为目的、形式是否合法三方面着手.认定单位负责人的公款私借行为,应考察其有无个人谋利的目的,规章制度是否允许,手续是否齐全.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借用公款  单位负责人出借款  认定
文章编号:1008-4525(2001)03-0076-03
修稿时间: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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