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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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郑斌,游建.借款合同无效情况下担保责任的约定应明确具体[J].中国律师,19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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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斌 游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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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最近笔者在接受某地银行委托对该行系统的信贷情况进行法律调研,发现在该银行所使用的保证担保贷款格式台同中,关于保证有一条这样的约定“保证合同独立存在,借款台同无效,保证台同仍然有效。这条约定的意图很明确,就是防止保证人通过主张贷款台同无效来达到逃避保证责任的目的。做到即使贷款台同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借款入归还银行本息的保证义务,从而进一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笔者认为,银行的这个考虑无疑是必要的、台理的,但是由于该约定过于笼统,并没表达清楚其所想表达的意思,实践中可能带来麻烦,甚至可能被法院判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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