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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检察官制度考略
引用本文:
曹志瑜.清末变法修律时期检察官制度考略[J].学习月刊,2013(14):18-19.
作者姓名:
曹志瑜
作者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
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代表是秦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御史制度。御史的基本职能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察治稽违",辨明冤枉,延至惩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等;清代则以"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为职掌。需要指出的是,御史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案件审理有无冤情,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实际行使了一定程度的审判监督权。从形式上看,御史对涉嫌官员的先参(劾)后审的必经程序也具有公诉的某些特征。中国封建法制,历来是司法同行政
关 键 词:
变法修律
检察官制度
检察制度
清末
法院编制法
法律监督体系
审判监督权
考试
领事裁判权
御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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