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贿犯罪的修改述评北大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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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兆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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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3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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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刑法学重点学科2014年课题<职务犯罪轻刑化及治理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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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修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增补利用影响力行贿罪、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废除交叉刑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等方面对贪赂犯罪作出了重大修正。但修改的力度和广度仍不适应当前反腐败的客观需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仍需在贪贿犯罪的主体、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受贿罪的法定刑、罪数问题、酌定情节法定化和特别自首问题及介绍贿赂罪的存废问题等方面作进一步的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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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 贪污贿赂罪 再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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