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1982年到2018年,中国进行了8轮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在不变动行政组织立法的情况下,完成了政府组织体系的巨变,形成了一种"外在于法"的机构改革模式。这种机构改革模式植根于改革开放后中国的行政组织立法所提供的法律空间,以组织变革推动了中国法律环境的变化,同时也受到法律环境的制约。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对行政组织权的分配,保证行政组织的可问责性,有助于保障基本权利,并考虑到法律的预先决定。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政府机构改革受到法律环境制约的现象更加明显。将行政管理法中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与组织法上的"确定主管部门"的机制对接,可以协调二者关系,是一种实现行政组织法治的立法、修法成本较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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