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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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新江 李艳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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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458099;2.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4580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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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应依据法律标准、意志标准及结果标准判断,其客体有无受到侵犯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单位与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起诉时单位变更的,起诉对象应列原单位名称,起诉数额应以吸收的存款数额起诉。另外,应注重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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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共同犯罪 对象 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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