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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浅析
作者姓名:张新江  李艳菲
作者单位:1.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458099;2.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458099;
摘    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单位犯罪的认定应依据法律标准、意志标准及结果标准判断,其客体有无受到侵犯需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考量。单位与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起诉时单位变更的,起诉对象应列原单位名称,起诉数额应以吸收的存款数额起诉。另外,应注重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关 键 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共同犯罪  对象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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