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的个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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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甘健 沈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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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控申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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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是其区别于单独犯罪的重要特征,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均大于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及"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是认定各共犯人罪刑的基本原则。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共犯也要对全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上应体现差别。应区别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与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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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故意伤害 共同犯罪 既遂 聚众斗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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