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法律行为公证证据力之观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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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家寅.台湾地区法律行为公证证据力之观察[J].中国公证,2008(10):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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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家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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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北地方法院所属律衡民间公证人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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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台湾地区实务及学理上对公证书证据力之探讨 公证书依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论法院或民间公证人所制作者,均为公文书,因而依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推定为真正于诉讼上具有形式之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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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地区 证据力 公证书 法律行为 民事诉讼法 制作者 公证人 公证法 中国 台湾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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