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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证据区别
作者姓名:王媛媛  邱江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男,17岁。郭某于2011年12月2日22时许,酒后在北京市西城区小马厂1号院11楼旁僻静处,对被害人马某某实施咬嘴唇、摸胸部、抠摸阴部等猥亵行为,致被害人上下唇粘膜破损、舌体粘膜破损、右颧部皮肤擦伤、左、右乳皮下出血、双侧乳头粘膜破损、下腹部皮肤破损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后被被害人反锁在小马厂路1号院11号楼地下室090房间,随后被民警查获。被害人指认:被告人除猥亵情节外,对其实施过强

关 键 词:强制猥亵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  强奸罪  妇女  证据不足  鉴定结论  强奸行为  北京市  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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