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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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世远. 债权人撤销权研究[J]. 比较法研究, 2004,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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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世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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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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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当代合同法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0 3BFX0 1 7)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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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意义与性质(一)意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因它是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1]所创设的概念,故又称为保罗诉权(actio pauliana,一译"保利安之诉"[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Inst.,4.6.6.).[3]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Action Paulienne)、[4]<日本民法典>(第424条)以及"台湾民法"(第244条);德国采用特别法,[5]瑞士规定在破产法中.新中国的立法中本没有债权人撤销权,为了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第74条、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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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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