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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男性以伤害罪追责凸显刑法缺漏
作者姓名:季渚鸿
作者单位:不详
摘    要:42岁男保安深夜将一名18岁男同事“强奸”,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之所以没有追究行为人的“强奸罪”责任,最主要的法律障碍是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恰当的罪名适用于“强奸”男性行为。因此违背男性意志,

关 键 词:故意伤害罪  现行刑法  强奸罪  男性  北京市朝阳区  有期徒刑  法律障碍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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