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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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小雪.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人民司法,2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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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小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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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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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二是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反复适用;三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它往往需要以另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介入方可执行。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上至国务院,下至乡政府,各级行政机关都有权依据宪法和组织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大。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应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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