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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违法构成犯罪的认定与移送
作者单位: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称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中,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不但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追究违法当事人行政法律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其是否存在可能触犯刑法的行为作出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如果应该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卫生行政机关可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卫生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方面以往缺乏实践,同时又由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存在的许多相似之处,二者有时仅表现为违法程度上的差异,因此在实际处理违法案件时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较难判断的情况。正是因为如此,卫生行政违法构成犯罪案件的认定和移送,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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