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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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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