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的研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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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新.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的研判[J].湖北社会科学,20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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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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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130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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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向犯不仅有区分现象差异的理论意义,也具有法释义学的价值,能够发挥规范的判断作用。德日与我国对行为内涵的不同理解,导致传统理论误解了对向犯的性质和适用空间,进而影响其规范判断作用的发挥。贿赂犯罪的对向犯性质和相对方成罪的认定不在于主观内容的缺失,而在于谋取利益的对向性。对向性的证明需要结合明示或暗示的承诺、影响行贿人资源分配的职权及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利益性质,而不是不当限缩利益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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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犯罪 对向犯 谋取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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