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的研判
引用本文:王新.贿赂犯罪不完全对向性的研判[J].湖北社会科学,2015(7).
作者姓名:王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北京 10130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300
摘    要:对向犯不仅有区分现象差异的理论意义,也具有法释义学的价值,能够发挥规范的判断作用。德日与我国对行为内涵的不同理解,导致传统理论误解了对向犯的性质和适用空间,进而影响其规范判断作用的发挥。贿赂犯罪的对向犯性质和相对方成罪的认定不在于主观内容的缺失,而在于谋取利益的对向性。对向性的证明需要结合明示或暗示的承诺、影响行贿人资源分配的职权及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利益性质,而不是不当限缩利益的内涵。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对向犯  谋取利益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