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的范围界定——以伪证罪的主体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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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和友.刑事证人的范围界定——以伪证罪的主体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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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和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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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铜陵学院法政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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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证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被追诉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情况并非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的范围可以界定为:确实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谎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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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证人 被害人 资格条件 伪证罪 包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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