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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抵押登记若干问题思考(下)
作者姓名:陈洪发  房跃
摘    要:(三)对《办法》第18条以权利作抵押担保的理解。在现代社会,允许以权利为标的而设定抵押权。这是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般原则。因此,我国也不例外。《办法》第18条规定“以承包经营权等合同权益、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权益进行物权担保的,公证机构办理登记可比照本办法执行。”此条看起来是本《办法》的兜底条款,但在实践中基于此而设定的抵押可能产生许多不同于一般抵押的法律问题,故笔者在此对该条进行简单地论述。

关 键 词:公证抵押登记  抵押担保  公证体制  合同权益  公示制度  公证机构  抵押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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