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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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庆龙.应“中止执行”[J].人民司法,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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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庆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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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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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司法》一九八六年第十期登载了《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一文,笔者认为该案应中止执行而非终结执行。 该案原、被告被法院判决离婚后又非法同居的行为,并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且为周围群众所公认的婚姻。具有公开性、公认性、永久性等特征。本案中,作为原告的女方并无复婚决心,她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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