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务中醉酒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以财产侵害类案例为视角 |
| |
作者姓名: | 李媛媛 |
| |
作者单位: | 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
| |
摘 要: | 目前,司法实务中处理醉酒型犯罪时存在不问嫌疑人犯罪前醉酒原因,不看犯罪时和犯罪后嫌疑人的客观表现,将醉酒行为直接等同于犯罪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归罪带来定罪不准确和罪责刑不相适应等问题。尤其是醉酒型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涉及财产侵害领域类的案件相对罕见,尚未形成成熟的定罪量刑模式。对此,可以借鉴危险驾驶罪、袭警罪、故意伤害罪的推定方法和认定标准,充分结合醉酒程度、普通人标准以及客观性证据,准确把握醉酒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
关 键 词: | 醉酒型犯罪 主观故意 推定 财产侵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