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深入解析《监察法》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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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余鹏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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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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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0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ZDA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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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法》出台以后,侦查程序和监察程序的分野使得监察调查活动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法顺利进入到刑事诉讼当中,从而产生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问题。对此,《监察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赋予监察证据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不需要刑事侦查机关重新取证。但相较于《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取证程序的规范要求显得过于粗疏,可以尽快转化和吸收刑事审判的程序标准来出台相应的监察证据细则。对于监察证据的排除规则,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第33条第3款的宽泛规定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更为严格的非法监察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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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 刑事诉讼法 监察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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