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改革下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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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会勋 刘荣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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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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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合宪性审查视阈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YJC820022);;中国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保障性住房产权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7M612238);;山东省社科规划研究专项(项目编号:20CFZ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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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农村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着有效与无效之争。法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常常认定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无效。虽然法院的认定没有违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但与目前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政策目标相差甚远。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房地一体”原则有其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宜盲目适用于农村房屋抵押合同。在符合政策原则的条件下贯彻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处分相分离的原则,承认农村房屋抵押合同有效,可以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经济价值,促进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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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三权分置” 农村房屋抵押 合同效力 房地一体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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