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渠道作用下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的监督范围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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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鹏斐,伊方舟.主渠道作用下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的监督范围重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2(2):8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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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鹏斐 伊方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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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2. 湖北大学楚才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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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20206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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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是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被申请人或有关机关职权行使的重要方式,在强调行政复议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背景下,两类文书所承载的监督职能将得到更为集中的体现。但是当前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制度在监督对象、强制效力、适用情形等方面规范不清,存在监督范围混淆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重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与建议书等文书的监督范围,将审查结果载体区分为回应申请人申请事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外事项并面向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外事项并面向上级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建议书,细化行政复议意见书与建议书的适用规则,从而促进行政复议监督功能更好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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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主渠道作用 行政复议 行政监督 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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