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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诉讼检视
作者姓名:戴加佳  段其炜
作者单位:1. 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2.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21W085);
摘    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影响检察机关惩罚性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与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与管理。检察机关在惩罚性民事公益诉讼中扮演代位者的角色,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仅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诉讼实施权,其原告资格的判断难以适用“直接利害关系”标准,而应将“社会公共利益”为实体要件、“诉前公告”为程序要件作为特别标准。惩罚性赔偿与罚金、行政处罚具有本质界分,其以民事权利为基础,惩罚性赔偿金应先由受害人认领,剩余部分可转化为公益基金,由相关公益组织管理,用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诉讼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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