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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
引用本文:赵盈瑾.《民法典》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以《民法典》第1053条为中心[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5):89-95.
作者姓名:赵盈瑾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基金项目: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典编纂的内部与外部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ZDA1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典》将重大疾病纳入可撤销婚姻制度当中,既扩充完善了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也带来解释上的分歧。一方面,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由违反公益要件转为私益要件,规范意旨与《母婴保健法》不相协调,需通过目的解释进行转化适用,并扩张解释疾病的外延种类;另一方面,仅依据《民法典》对疾病进行认定,存在规则供给不足的问题,应参照保险等行业标准,以是否影响婚姻意愿和目的实现为基础,涵盖对夫妻婚后身体、精神、物质等各方面的共同生活造成影响的身体和精神类疾病。此外,在判定婚姻效力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患病方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否存在撤销权消灭的事由。

关 键 词:婚姻无效  婚姻可撤销  重大疾病  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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