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协议复议制度的构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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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忠学 何维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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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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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0SFB40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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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具体的行政协议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复议发挥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行政协议复议制度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协议复议的审查标准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审理程序的构建应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纳入行政复议前置、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为要点;决定的适用应以变更决定与履行决定为中心,增加确认无效的决定,完善行政协议效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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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协议 行政复议 行政协议复议 行政优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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