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探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为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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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岚欣.洗钱罪的司法适用问题探析——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为背景[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5):6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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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岚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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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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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但修改后的洗钱罪在司法适用中引发了一系列疑难问题。洗钱罪删除主观要件“明知”后降低了入罪标准,但是仍然要求行为人对七类上游犯罪具有概括的主观认识。“事前的通谋”是判断成立上游犯罪共犯的标准。事前的通谋不仅包括主动参与型,也包括被动答应型。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犯洗钱罪应当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对于他犯则直接构成洗钱罪,例外情况下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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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洗钱罪 明知 事前通谋 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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