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1995年,某台商独资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台资企业)与大陆某物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大陆企业)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大陆企业出资120万元人民币购买搅拌机及吊车各2台出租给台资企业使用,租赁期限6个月,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台资企业所有。台资企业应于1995年8月5日前,分3次归还大陆企业租赁物资款120万元,并同时按月利率16.85%支付租息。如逾期,则在该月利率基础上加罚30%。合同签订后,台资企业于1995年2月5日前以银行转帐支票直接付给租赁公司人民币120万元。截止1997年2月5日止,房地产公司共归还大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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