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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股票的价值不应按票面数额计算
作者姓名:汪钢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4年11月2日《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盗窃股票的,一般应当按照票面数额计算。笔者对此表示异议,如按其票面数额计算价值有以下弊端:1.背离了股票的特有属性,无法真正体现股票的实际价值。股票市场的风险性,导致股票价格的多变性,而一种股票的交易价格长期稳定在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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