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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被告经合法传唤均不到庭可终结再审程序
作者姓名:王红
作者单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摘    要:2000年5月3日下午五时许,赵强、胡波、李庆惠、杨虎等人喝酒后,在汉源县大树镇中坝村四组的公路上,故意殴打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经大树区卫生院诊断为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杨国龙住院治疗19天,花去医疗费共计2433.70元。经大树镇派出所调解,胡波支付杨国龙医药费500元。赵强、李庆惠、杨虎未支付杨国龙医药费。为此,杨国龙将胡波、赵强、杨庆惠、杨虎告上法庭,汉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四被告人醉酒后故意殴打原告人杨国龙,致杨国龙受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胡波与杨国龙在诉前已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因而胡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4条第1款(七)项之规定判决:由被告人赵强、李庆惠、杨虎各赔偿原告人杨国龙医药费608.43元、误工费71.25元、护理费71.25元。

关 键 词:原告  故意  被告人  受伤  传唤  再审程序  赔偿协议  误工费  医药费  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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