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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无质量标准的合同纠纷是怎样得到圆满解决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摘    要:一九八○年元月,河北省邯郸市第十陶瓷厂(以下简称瓷厂)与北京市工艺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品厂)签订了订货合同,规定当年一至九月由瓷厂供应工艺品厂三种仿古瓷白胎共4500只,总货款为十四万二千五百元,产品由工艺品厂分三季均衡自提。一、二月份提货和付款正常,以后工艺品厂以产品质量太次为由拒绝提货,瓷厂一再催促,工艺品厂又于五月三十一日提取白胎116只(未付款),以后再未提货。双方发生纠纷后,瓷厂多次派人来京协商,未得解决,于一九八○年九月起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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