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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者
引用本文:谢天长. 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者[J].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3, 13(1): 25-28
作者姓名:谢天长
作者单位: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在侦查构造的控辩双方中必须要有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法院作为侦查构造中的裁判方会产生对案件的实质审查 ,导致“先定后审”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也使得法院无法作超然的中立者。由检察机关来担负侦查构造中中立者的角色 ,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是一致的。但是 ,由于检察机关的权力重叠、角色冲突 ,作为侦查构造的裁判者角色也有一定的障碍。因而必须改革检察机关的职权 ,确立检察机关只行使监督权 ,其侦查权划归其他部门隶属。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对侦查活动的在场权、建议权、评判权、处罚权、司法审查权和消极侦查权等来实现对侦查机关的监督 ,从而成为侦查构造中的中立者、裁判者。

关 键 词:侦查构造  裁判者  法院  检察院  法律监督
文章编号:1009-3192(2003)01-0025-04
修稿时间:2002-10-09

The Judge in Investigative Structure
Xie Tianchang. The Judge in Investigative Structure[J]. Journal of Railway Ministry Zhengzhou Police College, 2003, 13(1): 25-28
Authors:Xie Tiancha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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