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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    要:1.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自2012年12月28日起施行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关 键 词:电子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网络服务提供者  公民个人  网络信息安全  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  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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