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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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从金.浅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J].法制与社会,2013(4):126+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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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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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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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计算机信息、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了新的一种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在原有的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的相关配套法律仍然处于滞后的状态,并且电子数据的定位也一直未明确。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与视听材料并列为第八种刑事诉讼材料。这也是在刑事诉讼法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诉讼证据之外的合法地位。这不仅是证据种类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但如何将有效查证属实"电子数据"作为定案的依据,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信息技术"犯罪,须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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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子数据 证据 通信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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