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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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转.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J].河北法学,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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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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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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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建国以来悬赏广告的运用1984年,当辽宁的王宗伟、王宗坊两个恶魔流窜全国多个省市枪杀军人、警察和群众共十多人,警方屡次追捕均告失利之际,终于想到公开通缉并悬赏这个长期被冷落的破案手段。不过,这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首则悬赏通缉令,是经过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丕显亲笔签字,才最终得以生效。案件很快告破,虽然举报人的奖金额不过数百元,但毕竟开了一个名正言顺的好头。1991年春夏之交,广东省东莞市港资企业的保险箱被盗,失窃10多万元。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破案线索,警方颇感棘手。焦急的港商希望悬赏破案,东莞市公安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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