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意的流变性、情绪化、耗散性特征决定了民意的虚妄,而经过过滤、改良后的民意——"公意"却可以作为反映社会情势的晴雨表,附着于刑事政策的价值判断之下,在相对罪刑法定的阈限之内,调和、弱化甚或消解"法"与"情"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平抑刑法体系之逻辑自洽性与功能自足性之间的落差。在域外刑法语境下,民意可经由程序补足与民意→公意→刑事政策→规范体系的机能主义→预防必要性的理论进路实现其规范化;在中国刑法语境下,民意可经由民意→公意→刑事政策→平面四要件体系→定罪情节的法理路径以完成其规范化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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