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二○○二年第6号为严厉打击走私、违规活动,维护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发布《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1998年12月1日联合发布的《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同时废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 键 词:外经贸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  经营许可制度  行政处罚  走私企业  对外贸易经济  对外贸易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