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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之探讨
引用本文:廖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之探讨[J].法律适用,2002(12).
作者姓名:廖斌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
摘    要: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以来,物权行为即成为大 陆法系中的德国民法及受德国民法影响的某些国家 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1]然而对于物权行为的内涵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存在意义却一直存有争议。 一、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概述 物权行为理论的奠基人,德国历史学派法学家萨维尼在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物权行为的概念。此后,他在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契约,以各种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使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有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特征,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此项物权契约常被忽视,例如在买卖契约,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但忘记交付之中亦有一项与买卖契约完全分离,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之物权契约。”2]按照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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