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抓住小偷不报警趁机索钱反被抓
摘    要:问:李群是某公交公司的司机,1996年与公交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9月,李群在车站不慎将候车人张某剐倒,负事故主要责任。某公交公司支付了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6万元。10个月后,公司以李群给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请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关 键 词:经济损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位  公交公司  职工  解雇  随意  单方解除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