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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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已由外交部副部长刘述卿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第一副部长达拉木·云登,于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分别代表本国在乌兰巴托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是中国和蒙古双方在各自提出的条约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协议的。经审核,该条约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也符合中蒙两国的实际情况。近年来,中蒙关系有了改善和发展。两国签订领事条约,将进一步促进两国领事关系及两国经济、贸易、文化等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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