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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参加综合垦殖场劳动生产的退役军人和新吸收人员工资福利问题的规定
摘    要: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垦部分配了一部分退役军人和职员到我省各综合垦殖场参加劳动生产,对于他们的工资福利问题,根据军委总干部部、农垦部的指示和我省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第一、付排以上的军官和22级以上的职员,到各垦殖场劳动生产时,其工资可分三种情况处理:1.未办转业手续的付排以上的军官,按军队原定级别,套成地方行政级别,并按当地的工资标准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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