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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作者单位:国务院
摘    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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