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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待完善
引用本文:葛恒万.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待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2(6):68-68.
作者姓名:葛恒万
作者单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 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然而,由于该法条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轻纵犯罪的现象,笔者认为,该法条的这种不严谨性和不科学性,有待改善。

关 键 词:履行合同  法条  签订  失职  严重不负责任  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  企业  国有公司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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