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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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恒万.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有待完善[J].中国检察官,2002(6):68-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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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恒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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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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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 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然而,由于该法条缺乏严谨性和科学性,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轻纵犯罪的现象,笔者认为,该法条的这种不严谨性和不科学性,有待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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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履行合同 法条 签订 失职 严重不负责任 重大损失 司法实践 企业 国有公司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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