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此形式对在北京、上海等省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明确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较监禁矫正有非常大的进步。将社区矫正以刑事立法明确规定,与仅把此项措施以《通知》的形式布置开展是有很大区别的。目前,我国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对社区矫正的推动,国家依然停留在决定或指导层次上。要想把社区矫正工作从根本上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弥补现行刑事立法中的不足,发挥刑事法律的整体效能,以立法的形式推行社区矫正这一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最理性、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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