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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民法对罗马法之法律人格理论韵反思——兼评"无财产即无人格"
引用本文:马京平,王小玲. 近代民法对罗马法之法律人格理论韵反思——兼评"无财产即无人格"[J]. 法学杂志, 2008, 0(3)
作者姓名:马京平  王小玲
作者单位:1.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54
2.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法律人格是表示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人格与身份相联系,而权利能力与平等相联系.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

关 键 词:法律人格  权利能力  演变原因

Rethinking About The Judicial Personality Theory In Roman Law Influenced By Modem Civil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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