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愿为女职工权益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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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亦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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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的“四期”的特殊权益保护维权合同在沪推广遇冷。推广近1个月,合同签约率不足10%。上海市总工会注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将女职工“四期”的特殊权益维护列为重点,自今年9月在上海推出女职工特殊利益专项集体合同。这些条款包括“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生育后,满法 “定假期后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长时间、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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