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争议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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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鑫,陆金东.析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争议问题[J].人民检察,19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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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鑫 陆金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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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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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条针对三种犯罪行为因情况发生变化而转化为抢动罪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遇到不少问题,现就此谈一点浅见:一、转化的前提是否必须构成犯罪对此,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转化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理由是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只有当上述三种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就是具备法定的犯罪构成要讲时.才能适用本条,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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