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关于“人身伤害重新鉴定”做立法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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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元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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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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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然而,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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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 人身伤害 刑诉法 司法实践 立法 修改 省级人民政府 规定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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