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没有履约能力骗取款物用于高风险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引用本文: | 岳彩林.明知没有履约能力骗取款物用于高风险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J].山东审判,2004,20(3):84-86. |
| |
作者姓名: | 岳彩林 |
| |
作者单位: | 岳彩林(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摘 要: | 一、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7月14日出生,原系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欧商务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2年2月9日被逮捕。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 罪,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青岛经济技术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