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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摘 要:
(1992年10月24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关 键 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法
第二十次会议
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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