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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
引用本文:刘华南.再论法人财产权的法律性质[J].法制与经济,1997(4).
作者姓名:刘华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但是,由于《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虽然使用了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却并未对其含义作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因而我国法学界、经济学界对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争论不休。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人财产权不是单指法人所有权探讨法人财产权法律性质的方法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出发,一类是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发。如果从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出发,首先必须明确财产权的概念。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在民法领域中,财产权是和人身权相对应的民事权利,是指具有直接财产的内容,直接体现特定物质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主要包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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